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必须缴纳增值税”的一纸通知,让整个资管业“炸开了锅”!
这则被业内称为“140号文”的新规第四条明确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翻译过来就是:资管产品管理人得缴纳增值税了。
不仅未来要缴增值税,过去近8个月的税还得补缴。第十八条规定:“除第十七条规定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税收追溯,从今年5月1日到12月21日的文件发布日期间的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都要缴纳。
为何从5月1日起追溯呢?因为金融服务业正是从那一天开始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即营改增),税率6%。
这就厉害了!中汇税务集团主管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赵国庆对券商中国表示,“这不仅影响到未来资管业务前期合同约定的问题,还影响到已经发行的资管产品的收益兑付。”
解读
对于这则新规,兴业证券固收研究分析师罗婷、黄伟平解读称:
作为新增的纳税主体,资管产品总体量非常庞大
资管产品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根据此前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给出的数据,截止到今年6月底,银行理财26.3万亿元,信托计划15.3万亿元,公募基金8.4万亿元,基金专户16.5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4.8万亿元,私募基金5.6万亿元,保险资管2万亿元。汇总规模在88万亿元左右,而剔除产品互相嵌套的重复计算因素后,实际业务规模预计在60万亿左右。而在此之前,对于资管产品运作中的税收问题并没有明确约定。
保本型资管产品,需要缴纳利息收入的增值税
140文第一条强调“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条是针对财税【2016】36号“贷款服务”范围的补充。原本规则中,“各种占用、拆解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新规强调资管产品根据保本与否进行差异化缴税。其中,保本型资管产品需要就持有期间(含到期)所产生的利息及类利息收入交纳增值税,而在这之前多数并没有缴纳,那么征税将会相应提高这一类资管产品的成本。
受这一条规则影响较大的是银行保本理财,虽然占比在持续回落,但承诺保本的银行理财规模仍有6.1万亿,占比23%左右。如果按照6%的名义增值税,6.3%的实际税率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参见我们12.20的报告《债券信贷比较关系探讨》),新增税收影响在3800亿左右。其他的资管产品,由于原本在保本承诺这一块就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限制,影响相对较小。比如之前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八条底线”中,明确规定“禁止资产管理计划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不得出现"保本"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