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白银) 暂行

时间:  2013-09-23 17:03 来源:    财富在线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北商所”)的白银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业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商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开展白银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

第三条 交易商是指根据白银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北商所审核批准,从事白银交易活动的特许白银交易商。

第二章 商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北商所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成色为AG99.99%,规格为1千克/锭,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135—2002,经北商所认定方可用于交收;交易商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针对印有北商所监制字样的银条开展现货回购业务。

第五条 北商所电子交易的商品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现货回购及交收实物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北商所认定的银条编码、银条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

北商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商品。

第六条 报价原则:北商所以国际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白银市场现货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由交易商连续报出买卖价格。

第七条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交易商可自行选择电话或网络的方式通过北商所交易系统进行白银现货交易。

第十条 “现货电子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北商所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买卖,生成电子购销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交易商可以选择在商品买卖当日到北商所指定交收地申请以该商品的实物进行交收并同时办理交收手续。也可以通过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延后交收。

第十一条 现货电子交易最小交易单位为1千克的整数倍最小交易量为1千克

第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现货电子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交易商预付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20%

第十三条 风险保证金:交易商须向北商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交易商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北商所按交易商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交易商的最大订货亏损。

北商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交易商在参与银锭交易、交收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交易服务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五条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六。

第十六条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北商所交易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易商持有的订货,隔夜需按交易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

第十七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10%;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5%。交收完毕后,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交易商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北商所指定银行监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北商所统一收取。

第十九条 北商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结算

第二十条 现货电子交易实行的原则是指由北商所和结算银行对交易商资金统一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须在北商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结算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24小时内向北商所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交收

第二十三条 现货电子交易的实物交收地为北商所指定交收场所(包括北商所授权的交收场所)。

第二十四条 持有白银买卖订货的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可以提出交收申报(交易商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有交收意愿的交易商在北商所网站下载交收确认单并填写完整,确认交收意向后,经传真提交至北商所交收部审核确认。交易商的买方、交易商的卖方到北商所指定的交收场所,通过交易系统平仓,平仓后免收延期费,以当时平仓价为最终实物交收结算价,交收符合北商所规定质量标准的银锭,双方结清货款,开具票据,交收完毕。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申请交收实物白银的数量须为1千克的整数倍,最少交收数量为1千克。具体交收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收银锭重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千克≤G<15千克

5个工作日

15千克≤G<150千克

10个工作日

150千克≤G

双方商定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商所对交易商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订货量限额制度(交易商单笔最大下单量为500千克,最大订货量为3000千克, 北商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交易商订货量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订货交易。

第二十七条 北商所实行强行转让制度,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北商所对其买入或卖出的银锭实行强行转让:

(一) 交易系统以交易商账户买入和卖出银锭的风险率来衡量交易商风险情况,风险率=交易商账户净值÷订货占用交易保证金,当交易商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交易商交易保证金不足,由北商所通知交易商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北商所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北商所的义务),否则交易商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银锭,直至交易商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交易商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将交易商剩余订货进行全部强行转让;

(二) 因违规受到北商所强行转让处罚的;

(三) 根据北商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转让的;

(四) 其他应予强行转让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北商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北商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北商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北商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通讯系统故障、网络异常、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北商所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北商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北商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限期转让、强行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北商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因异常情况北商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北商所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北商所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北商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北商所为交易商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三十六条 北商所产生的信息归北商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商所依据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北商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及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交易商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它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十九条 北商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交易商须配合。

第四十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北商所决定,可由交易商代表、北商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管理办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北商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交易商有权向北商所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之间因交易或服务而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北商所申请调解。

第四十三条 北商所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北商所见证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交易商的违规、违约行为,北商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五条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北商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北商所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北商所调解无效的,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北商所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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