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的准入及禁入条件
交易所的投资者分为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种。
1、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1) 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不少于20笔的模拟交易记录(以交易所系统成交数据为准);
(3) 开户后第一次存入交易保证金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
2、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1)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
(2) 不少于20笔的模拟交易记录(以交易所系统成交数据为准);
(3) 开户后第一次存入交易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下列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交易所开户、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交易所股东;
3、交易所、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交易所及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入市的单位和个人。
三、投资者办理销户须知与流程
1、投资者销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投资者交易资金账户余额为零;
(2) 投资者销户当天没有任何交易记录(无订货、无成交、无委托);交易商已与会员单位结清所有费用和欠款;
(3) 投资者已经在签约银行办理解约;
(4) 投资者必须亲自前往会员单位或其下属的服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
2、具备销户条件的投资者销户的流程:
3、以下情况会员单位不能为投资者办理销户:
(1) 投资者资金账户内仍有订货;
(2) 投资者资金账户内当天有成交或委托的;
(3) 投资者账户内仍然有资金余额,没有出金的。
4、投资者进行销户后注意事项:
(1) 已销户的投资者交易商编码,不能再次用来开户,保持交易商编码的唯一性。
(2) 已销户的投资者可以再次选择原会员单位或者新的会员单位重新开户,但再次开户的投资者编码应由再次开户的会员单位重新开立全新的投资者编码。